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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三
觉事物而使这些以普遍性为之云谓的本体独立存在,这也就使它们quot;既成为普遍而又还是个别quot;。照我们上述的看法,这就是意式论本身的惩结。

    章十

    让我们对于相信意式的人提出一个共有的疑难,这一疑难在我们先时列举诸问题时曾已说明。我们若不象个别事物那样假定诸本体为可分离而独立存在,那么我们就消灭了我们自己所意想的quot;本体quot;;但,我们若将本体形成为可分离的,则它们的要素与它们的原理该又如何?

    假如诸本体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,(甲)实物与其要素将为数相同,(乙)要素也就不可能得其认识。因为(甲)试使言语中的音节为诸本体,而使它们的字母作为本体的要素;既然诸音节不是形式相同的普遍,不是一个类名,而各自成为一个个体,则βα就只能有一个,其它音节也只能各有一个(又他们〈柏拉图学派〉于每一意式实是也认为各成一个整体)。倘诸音节皆为唯一个体,则组成它们的各部分也将是唯一的;于是α不能超过一个,依据同样的论点,也不能有多数的相同音节存在,而其它诸字母也各只能有一个。然而若说这样是对的,那么字母以外就没有别的了,所有的仅为字母而已。(乙)又,要素也将无从取得其认识,因为它们不是普遍的,而知识却在于认取事物之普遍性。知识必须依凭于实证和定义,这就是知识具有普遍性的说明;若不是每一个三角的诸内角均等于两直角,我们就不作这个quot;三角的诸内角等于两直角quot;的论断,若不是quot;凡人均为动物quot;,我们也不作这个人是一个动物的论断。但,诸原理若均为普遍,则由此原理所组成的诸本体亦当均为普遍,或是非本体将先于本体;

    因为普遍不是一个本体,而要素或原理却是普遍的,要素或原理先于其所主的事物。

    当他们正由要素组成意式的同时,又宣称意式脱离那与之形式相同的本体而为一个独立实是,所有这些疑难就自然地跟着发生。

    但是,如以言语要素为例,若这并不必需要有一个quot;本αquot;与一个quot;本βquot;而尽可以有许多α许多β,则由此就可以有无数相似的音节。

    依据一切知识悉属普遍之说,事物之诸原理亦当为普遍性而不是各个独立本体,而实际引致了我们上所述各论点中最大困惑者,便是此说,然此说虽则在某一涵义上为不合,在另一涵义上讲还是真实的。quot;知识quot;类于动字quot;知quot;,具有两项命意,其一为潜能另一为实现。作为潜能,这就是普遍而未定限的物质,所相涉者皆为无所专指的普遍;迨其实现则既为一有定的quot;这个quot;,这就只能是quot;这个quot;已经确定的个体了。视觉所见各个颜色就是颜色而已,视觉忽然见到了那普遍颜色,这只是出于偶然。文法家所考察的这个个别的α就是一个α而已。假如诸原理必须是普遍的,则由普遍原理所推演的诸事物,例如在论理实证中,亦必为普遍;若然如此,则一切事物将悉无可分离的独立存在〈自性〉——亦即一切均无本体。但明显地,知识之一义为普遍,另一义则非普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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