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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四
    章一

    关于这类本体,我们所述应已足够。所有哲学家无论在自然事物或在不动变事物均以诸对反为第一原理;但在一切第一原理之先,不该另有事物,所以这不该既是第一原理,而又从某事物得其演变;若从此说,如以quot;白quot;为第一原理,便应以白为白,无复更先于白之事物;可是这白却预拟为别一事物之演变,而这一底层事物又得先于quot;白quot;,这是荒谬的。

    但一切由对反所演生的事物例皆出于某一底层;那么诸对反必得在某处涵有此底层。本体并无对反,这不仅事实昭然,理知的思考也可加以证实。所以一切对反不能严格地称为第一原理;第一原理当异乎诸对反。

    可是,这些思想家把物质作为两对反之一,有些人就以quot;不等quot;(他们认为quot;不等quot;即quot;众多quot;的本性)为元一之对反,而另一些人则以众多为元一之对反。前者引用quot;不等之两quot;即quot;大与小quot;,来制数,后者则引用quot;众quot;来制数,惟照两家之说,均以一为怎是而由此制数。那位哲学家说quot;不等与元一quot;为要素时,以quot;不等quot;为quot;大与小quot;所组成的一个quot;两quot;,其意盖以quot;不等quot;或quot;大与小quot;为一个要素,并未言明它们是在定义上为一而不是于数为一。他们于这些称为诸要素的原理,论叙颇为混淆,有些人列举quot;大quot;与quot;小quot;与quot;元一quot;三者为数的要素,二为物质,一为形式;另有些人列举quot;多与少quot;,因为quot;大与小quot;的本性只可应用于量度,不适于数;又一些人列举quot;超过与被超过的quot;——

    即大小与多少的通性。从它们所可引起的某些后果上看来,这些各不相同的意见并无分别;他们所提供的说明既是抽象的,他们所发生的后果也是抽象问题,而各家所求以自圆其说者亦仅在避免抽象的疑难,——只有一点相异处是:若不以大与小为原理,而以超过与被超过为原理,则此类要素将先于2而制成列数;因为quot;超过与被超过quot;较之quot;大与小quot;为更普遍,列数也较2为更普遍。但他们只说其一义而不承认其另一义。

    另有些人以quot;异quot;与quot;别quot;为一之对成,只有些人以quot;众quot;为一〈单〉之对成。但,照他们所说quot;事物皆出于对反quot;而论,quot;不等quot;应为quot;等quot;之对,quot;异quot;应为quot;同quot;之对,quot;别quot;应为quot;本quot;之对,那么仍当以quot;众quot;对quot;一quot;为宜,然众一之为对犹不能尽免于訾议;因为多之对为少,众为多性,则其所对应是少性,这样quot;一quot;恰就转成为quot;少quot;了。

    quot;一quot;显然是一个计量。在每一事例上必各有一个,本性分明的,底层事物,例如音乐〈音阶〉的单位为四分音程,量度的单位为一指或一脚或类此者,韵律的单位为一节拍成一音节。相似地,就重力而论其单位为确定的某一重量。一切事例均由相同的方法以质计质,以量计量。(计量是不可区分的,于前者以级类论,于后者以感觉论。)quot;一quot;本身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。这是合理的;一为众之计量,而数为已计量了的众,亦即若干的一。所以这是自然的,一不是一个数,计量单位也不与诸计量混;因为计量单位与一均为计算的起点。计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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