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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一
组合中的事物)以外是否另有独立事物?若说此外别无事物,然而一切事物之存寄于物质者既均可灭坏,则我们无以回答不灭坏的问题。如其另有事物,这当是通式或形状。那么何种形式为可能分离而独立,那些又不能,现在很难分明;有些例,如一房屋,其形式是显然不能分离的。

    又,诸原理是否于种类相同或于数相同?如其相同于数,则一切事物悉成相同。

    章三

    因为哲学专在一般实是上求是,重于通则,略于偏别之处,而quot;实是quot;既具多义,凡其取义不同时,就不得由同一学术为之研究(字同义异之词项便应分隶于不同科属);但,此字如毕竟具有某些通义,则quot;实是quot;还应归之于一门学术。

    词类如quot;医疗的quot;与quot;健康的quot;就如上述,各有多种含义〈而各归于一门学术〉。词类之运用必相应于其所关涉者,其一涉于医疗,另一涉于健康,其它则涉于所相关之其它事物,而各求其相符契。或谓一刀曰医疗器具,或谓一课程曰医疗课程,前者致实用,后者为学术,而所关涉者则同为医疗。称为quot;健康quot;的事物亦相似,其一则可为健康之表征,另一则可资以致人于健康。它例类此。quot;现是quot;各物之所以称quot;是quot;者略同于此;其所称之quot;是quot;或为实是之演变,或其常态,或其暂态,或其运动,或其它类于此者。每一现存事物均可以某一单纯之通义为比照,每一对反亦可以其实是之基本对反与基本差异为比照,无论此基本差异为quot;众与单quot;,或quot;相似与不相似quot;,或其它类于此者;这些,我们曾已讨论过了,兹不具详。这现存事物,其比照为拟之于quot;实是quot;或拟之于quot;元一quot;,则并无分别。因为,即便两者并不相同,至少它们是可转换的;因为凡是quot;一quot;的事物辄有其所quot;是quot;,而凡为quot;是quot;的每亦成quot;一quot;。

    但因每一对反均归同一门学术予以研究,而每组对反的两项,各是另一项的阙失。(有些对成如义与不义在两端之间具有一个间体,在这样的例上人们可以询问,阙失又如何与两端相涉?)在所有这些例中,人们必须认定阙失不算是全部定义的褫夺,而只是最低品种的褫夺。例如,倘将义人释为quot;由于本性自觉而完全服从法律者quot;,那么不义者的定义将不必是整个定义逐节的否定,而只须是quot;在某些方面对法律不够服从quot;,在这方面他就被称为阙失;它例类此。

    恰如数学家之专研抽象事物(在他开始研究前,先剥脱了一切可感觉素质,如轻重、软硬、冷暧,以及其它可感觉的诸对成,剩下的就只是量性与延续性,有时是一向度,有时二,有时三向度的量性与延续性,以及这些事物作为计量与延续之属性,于任何其它方面就不复置意;他考察其中某些事物的相关位置与它们的属性,和另一些事物的可计量与不可计量性,以及另一些事物之间的比例等;可是所有这些都安顿在同一门学术——几何),在实是研究方面这也如此。

    quot;实是quot;,就quot;实是quot;而论诸属性和所涵的诸对反,恰正是哲学这门所专研的对象。人们可以分别将事物之不属实是,只属动变者归之于物学;将事物之不以quot;自身为是quot;而以quot;其属性之所是为是者quot;归之于辩证法与诡辩术;于是,留给哲学家的仍为我们所已举示的诸事物之所以为实是。因此,一切可比照于由某些单纯而共通的事物以成其为实是者,虽其词具有多方面的命意,这类事物可以由彼单纯之通义以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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