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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
夺。所以,在有些例中可出现一个折中现象(有些人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坏人),在另一些例,却并无折中(一个数必须是奇或偶)。又,有些对成主题分明,有些则不分明。所以,这是明白了,quot;对成quot;的一端总是阙失;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属对应,例如quot;一与多quot;,是确乎如此的;其它对成可以简化为这些对成。

    章五

    一物既然只有一个相对,我们要问quot;一与多quot;如何能相对,quot;等quot;与quot;大和小quot;如何能相对。quot;抑或quot;一字只能用在一个对论之中,如quot;此物是白抑或quot;黑或是quot;此物是白抑或不白quot;(我们不会这样发问,quot;此物是人抑或是白quot;),至于因为先有所预拟而询问quot;来者确是克来翁抑或苏格拉底quot;——

    这两者就并不同属任何一级必须分离的事物;可是在这里也成为不可同时出现的对反;我们在这里假定了两者的不并存,于是才作出quot;来者是谁quot;的询问;照这假定,倘说两者都来到,问题就成为荒谬了;但两者若真的都来,这还是同样可以纳入quot;一或多quot;的讨论之中,问题改变为quot;他们两人都来抑或其中一人来quot;:于是既说quot;抑或quot;必须是有关对反的问题,而我们却问起了quot;这个是较大或较小抑或相等quot;,quot;等quot;与其它两项所对反的是什么?quot;相等quot;与两者或两者之一都不相对;

    quot;等quot;有何理由说是该与quot;较大quot;相对或说是宁与quot;较小quot;相对?又,说是quot;等quot;与quot;不等quot;为对反。所以quot;等quot;与quot;较大quot;、quot;较小quot;相对,这样一事物就不止与一事物相对了。如quot;不等quot;之意并指较大较小两者,那么quot;等quot;就该可以与两者都成相对(这一疑难支持了以quot;不等quot;为quot;未定之两quot;的主张),但这引向一物与两物相对的结论,那是不可能的。又,quot;等quot;明显地是在quot;大和小quot;的中间,可是并没有人看到过对反可以处于中间;在定义上,对反也不能处于中间;虽对成两项间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间体,然对成各项若自己处在中间,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项了。

    余下的问题是quot;等quot;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quot;否定quot;,抑为quot;阙失quot;。这不能于大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;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quot;大quot;而不能否定或褫夺quot;小quot;呢?这必须两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。为此故,quot;抑或quot;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中之一(例如,quot;这是较大抑或相等quot;或quot;这是相等抑或较小quot;);这里就得常用三个quot;或quot;。但这又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;

    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,只有具备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quot;或quot;来相较。

    于是quot;等quot;,既非大亦非小,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;

    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,与两者俱为相反(所以这也就是间体)。至于既非善〈佳〉又非恶〈劣〉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无名称;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分歧的涵义,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;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可能作为一色的。虽则照这样,阙失性云谓的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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