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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违反同一律的诡辩术
生说,这官司打起来对你没有好处。因为:如果我打赢了,根据法庭判决,你必须给我学费;如果我打输了也就是你打赢了,根据当初签订的合同,你也必须给我学费(合同规定,爱瓦梯勒士第一次打赢官司应交学费);或者我打赢了,或者我打输了;所以,你都必须给我学费。爱瓦梯勒士听后不甘示弱,他对老师说,我看这官司打起来实际上对你不利。因为:如果我打赢了,根据法庭判决,我当然不给你学费;如果我打输了,根据当切签订的合同,我无须再交学费(合同规定,爱瓦梯勒士第一次打输了官司,就不要交另一半学费);或者我打赢了,或者我打输了;所以,我都不应付给你学费。

    这就是逻辑史上著名的“半费之讼”。老师和学生的论证都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。因为按照同一律,师生在争论该不该交学费时,都必须使用同一个标准。但实际上二人都采用了双重标准:一个是法庭的判决,另一个是当初的合同。这两个标准对于辩论的双方各有利弊,他们在论证中都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标准,避开了对自己不利的标准。当老师对学生说这场官司如果我打赢了你应当给我学费时,使用的标准是法庭的判决;当说如果我打输了你也应给我学费时,使用的标准是当初的合同。爱瓦梯勒士恰恰相反,当他对老师说这场官司如果我打输了我不给你学费时,使用的标准是当初的合同;当说如果我打赢了我不给你学费时,使用的标准是法庭的判决。所以,师生的论证都是诡辩。

    这个问题如果深一层思考,就会发现当初签订的合同有漏洞,因为它没有规定学生毕业后根本不从事律师职业时,还要不要交另一半学费,这一点被学生钻了空子。在这种情况下,恐怕法官也难以判决爱瓦梯勒士该不该交学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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