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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
,即可区分的众〈多〉,其解释亦由对反互为诠注,因为可区分的众,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见,因此,凭视觉情况来说,quot;众quot;在定义上先于quot;一quot;。

    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,于quot;一quot;的统系内表列有quot;相同quot;,quot;相似quot;与quot;相等quot;。于quot;众quot;的统系有quot;相别quot;,quot;不似quot;与quot;不等quot;。quot;同quot;有数义;(一)有时为quot;于数相同quot;;

    (二)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者称之为同,例如你与你自己quot;形式和物质quot;均合一;以及(三)假如其本体的公式合一者,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形均称quot;相同quot;,此类甚多,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。

    事物并非绝对相同,(一)而在它们综合本体上论则并无差异者谓之quot;相似quot;,这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;例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相似,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;它们相似而不是绝对相同。(二)相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,如不明见此差异亦谓之相似。(三)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,例如quot;白quot;——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色式则一——亦谓之相似。(四)各事物之诸素质——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质——相同者多于相异者,亦谓之相似,例如锡,于白而论,似银,又如金,于黄赤而论,似火。

    于是,明显地,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。quot;别quot;之一义为同的对反·(所以事物于其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,不为别则为同)。别的另一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合一者,悉成为别;若此,则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。quot;别quot;之第三义就是上述数理对象诸例。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quot;同quot;或quot;别quot;为云谓,——但这里为同为别的两事物均须是现存事物,因为这样的quot;别quot;并不与quot;同quot;相反〈矛盾〉;因此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(quot;不相同quot;可以为非现存事物的云谓)。quot;别quot;是一切现存事物的云谓;每一现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,也就各成为互别。

    quot;别quot;与quot;同quot;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。但quot;异quot;与quot;别quot;又不相同。所谓quot;别quot;与quot;别个事物quot;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别(因为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),但说事物相quot;异quot;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之差异,所以凡相异者必须在其所公认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异。此所谓公认的相同处即科属或品种;而所谓相异亦即在同科属上的品种之异,在同品种上的个别之异。凡事物无共通物质,而不能互为创生者(亦即属于不同范畴者),谓之quot;科属有异quot;。如同在一个科属之内,则谓之quot;品种有异quot;(quot;科属quot;的命意就指说两个相异事物〈品种〉间主要的quot;相合之处quot;)。

    相对事物皆属相异,对成性为quot;异quot;的一个种类。归纳可以证明我们这个假定是真实的。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科属者,又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谓系列者亦即在科属上相同者,均可表现为有所相异。我们已在别篇说明了什么样的事物为quot;于属相同quot;或quot;于属有别quot;。

    章四

    事物之互异者,其为异可大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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