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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七(二)
质而得其存在(例如声韻是科属,是物质,其差异则为品种,为音注),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。

    然而,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;例如quot;有脚quot;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,而quot;有脚动物quot;还得当作一科属,再进而求其差异。假如要说得真确,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分有羽毛,另一部分无羽毛(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);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;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。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,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。若然如此,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;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,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,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。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;

    当我们说quot;动物有脚,而是两脚的quot;,也就是说quot;有脚,有两脚的动物quot;,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,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——差异有多少级,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。

    于是,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,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——这就是形式与本体;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,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,那么,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。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,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,即是最末一差异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,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,例如说人是quot;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quot;,这里既说两脚,那么quot;有脚quot;便成多余。但在本体中,这就说不上次序,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?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,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。

    章十三

    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。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,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。我们已讲过其中之二,怎是与底层;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,其义有二:或为(一)个体,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,或为(二)物质,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,也就是原因与原理;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。似乎任何quot;普遍性名词quot;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。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,——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;而普遍则是共通的,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。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,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,或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,或是全都不算;但这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。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,则别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;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为一者,它们本身亦必合一。

    又,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,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。

    但,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,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法:例如quot;动物quot;可以示现于quot;人quot;与quot;马quot;。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。而且这个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,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;象quot;人quot;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样,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;例如quot;动物quot;这普遍性,就该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。

    又,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;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成,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,或几个个体来组成,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;于是素质原非本体,却因此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。那是不可能的;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,或在时间上,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;如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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