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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七(一)
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人。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;因为在公式中,部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;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,全体应先于部分。

    也许,我们该说quot;部分quot;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。

    其中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别一事物的计量,这一命意暂予搁置。让我们先研究组成本体的各部分。假如物质为一事,另一为形式,而两者之综合又作为另一本体,那么物质就可说是这一事物的部分;在另一情况,物质就不是其中的部分,这里只有形式公式所由组成的诸要素。例如,肌肉,对于凹不是其部分,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部分(因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质);铜是整个铜象的一部分,但不是那象的一个部分。

    (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,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名。)这样,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,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;因为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,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,而弧则在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,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,可是弧与铜相比拟,弧之成圆型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,则弧较为接近形式。但在某一意义上讲,也不是各种字母均存在音节公式之中,例如,特殊的腊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;因为这些在作为音节的一个部分,我们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质。因为即便是线分割为两半,人破坏为骨与肉,这还不能说线由半线组成,人由骨肉组成而得有半线与骨肉的怎是,线与人所得于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;这些确是综合体的各个部分,而不是公式所似的形式之各个部分;因此它们并不存在于公式之中。有些部分公式并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拟定,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,有一类则必不包括。

    因此,有些事物坏死〈消失〉时拆为它们原来组成的各个部分,有些则不然。那些以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,例如凹鼻或铜球,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,而其中的一部分就是物质。(那些不包括物质的事物,或非物质事物,其公式只是形式公式,不会坏消,——或是全不坏消,至少不以如此方式坏消。)所以这些原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,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。泥象消失于泥,铜球消失于铜,加里亚消失于骨肉,还有圆消失于断弧。(这里圆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看的。quot;圆quot;字双关,可用以指一个净圆,亦可以指某个个别圆,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,我们就称之为一个quot;圆quot;。)

    真相已陈述了,但再做一番讨论,问题可以更明白。公式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,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,也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。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角的公式,而锐角的公式依其于直角;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角,说quot;锐角是一个小于直角的角quot;。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,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;照样,指也用全身来解释,说:指是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。所以,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于物质者后于全体,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。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,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。动物之灵魂(即有灵生物的本体)依公式就是某科属躯体的形式与其怎是(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,就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,这些如不提到感觉〈与灵魂〉就说不明白了),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综合实体,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。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;综合实体分解于物质的各个部分,这个本体不分解为物质,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。在另一意义上灵魂就不先于全体,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;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,但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quot;指quot;,而实际已无复quot;指quot;的真义了。灵魂也相似。有些部分对全体而论既不先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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