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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无法与无天
    公私不分和产权不清,给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造成了许多严重的问题。其中之一,就是极其忽视个人的权利和个体的存在。

    我在《 闲话中国人》 一书中说过,在中国,个人是渺小的,群体才是伟大的。因为个人是"私",群体才是"公"。公则大,私则小。越私就越小,越公就越大。个人最私,故个人最小。国家最公,故国家最大。国家当中,邦国较帝国、郡县较天下又为私,故帝国大于邦国,天下大于郡县。至于家庭,则于国为私,于人为公。因此,当个人与家庭相冲突时,应牺牲个人利益(比如个人的欲望、志愿、兴趣、爱情)成全家庭(比如做自己并不想做的事情,和自己并不相爱的人结婚)。同样,当家庭与国家相冲突(比如忠孝不能两全)时,则应牺牲家庭而献身国家。这种"顾全大局"的做法,是历来被视为美德的。似乎很少有人想到,正是这种"无私"的观念,造成了帝国的"无法无天"。

    先说"无法"。

    什么是"法"?我们为什么要有"法"?并非因为"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",尽管这是我们中国人对"法治"最一般的理解。但这其实只是"法制",不是"法治";只是"依法治国",不是"约法治国"。正因为将"法制"视为"法治",将"法律"视为"规矩",所以邦国和帝国的"法",便都是帝王制定的"王法",不是全民约定的"约法",这正是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。

    在这里,有必要对"法治"进行严格的定义。法治,是相对"礼治"、"德治"和"人治"而言的。人治的特点是"人存政举,人亡政息",德治的特点是"伦理治国,以刑配德",礼治的特点是"以礼代法", "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"。它们与法治的区别一目了然,毋庸赘述。难以区分的是法治和法制。在一般人看来,一个国家或社会,只要有完备的法制,能做到有法可依,依法治国,就是法治了。这其实是大谬不然。因为一个专制主义的国家(比如秦王国或秦帝国),也能做到法制完备,执法如山。秦时任商鞍,法令如牛毛。秦法既多,又很详尽。立法严,执法也严。不但庶民动辄得咎,就连商鞍本人也为其自立之法所困,成为"作法自毙"的典型,为主张德治和礼治者所晒???笑。然而怎么样呢?但凡有头脑,就只会把它看作专制社会和专制国家,不会看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。

    因此,必须严格区分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(或法治国家与法制国家)。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。其共同之处,是都主张有法可依,依法治国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一切主张并实际做到依法治国的社会和国家,便都可以叫做法制社会和法制国家。间题在于由谁立法、为谁立法、如何立法。在秦王国和普鲁士这样的国家里,立法权牢牢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手中。法律和纪律、规定、命令一样,被看作一种特殊的统治工具。统治者可以运用其颁布的法律迫使所有人和所有机构就范,自己却超然于法律之上。一旦发现所颁之法于己不利,便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立法权任意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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